欠条上盖章换来巨额担保
都说股市有风险,入市需谨慎,在经济生活中替人担保也存在风险,而且承担的风险也不小。最近寿县就有家企业因在他人欠条上加盖印章,被法院认定为欠款连带责任保证。
2013年6月18日,某建材厂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企业转包经营合同,双方约定从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,建材厂将企业现有的设备、证照等资产租赁给建材公司用于建材产品的生产经营。权利和义务方面,双方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建材公司承受,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由建材厂负责。建材厂的印章及证照由建材厂负责保管,建材厂不再办理有关财务手续,在不违背协议规定且属企业生产经营范畴内的事务,只要建材公司需用,建材厂要积极提供,协助办理。2013年农历11月份,煤矸石供应商黄某某开始向建材厂运送煤矸石,一直到2014年1月份,期间双方的货款均已结算清楚。
2014年2月到4月,黄某某给建材厂的实际承包商朱某某,相继运送价值232102.70元的煤矸石。2014年7月14日,朱某某向黄某某出具了盖有建材厂财务专用章的欠条。2014年7月19日,为保证长期顺利供货,朱某某又与黄某某签订了供货协议。因朱某某未支付煤矸石货款,黄某某把朱某某和建材厂起诉到合同履行地的寿县法院。
寿县法院审理认为,黄某某与朱某某签订供货协议之前向建材厂供货,系双方口头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朱某某拖欠煤矸石货款232102.70元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建材厂虽表示对欠条上的印章不知情,且其与建材公司约定债权债务均由建材公司承担,但其既未提供对该签章不知情的证据,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某对该内部协议知悉,且朱某某确为建材厂的实际经营者,故建材厂的辩称不能作为对抗善意无过错第三人的抗辩事由。因该笔欠款债务人明确为朱某某,建材厂在欠条上加盖印章,应视为对朱某某欠款偿付的保证,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,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,该保证未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建材厂履行连带债务后可依法享有对实际欠款人朱某某的追偿权。最后法院判决建材厂连带偿还原告黄某某欠款232102.70元。(李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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